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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

  • 更新时间2018-03-30 16:23:36

详细描述


日前签署的国务院令公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,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、减少污染物排放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,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,细化征税对象、计税依据、税收减免、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,进一步明确界限、增强可操作性。

《条例》对《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》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、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、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、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,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。

《条例》明确,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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